在司法实践中,驾驶挖掘机过失致人死亡案常常会在定罪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量刑方面也会根据具体的情节有所不同。本文以笔者最近经办的一个类案为例,浅析此类案件的罪与罚。
张三是工地负责人临时雇用的挖掘机驾驶员,主要负责平整土地,案发前,张三绕着操作区域检查了一遍,未发现异常情况,而后上车驾驶。驾驶过程中,工人李四到挖掘机操作区域的土堆后避雨,张三未发现中途有人出现便继续操作,在隐约看到土堆方向有人倒下后立即停止操作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的脸部已无法辨认,便立即上报给工地负责人,而后旁边的人报警,张三在原地等候,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被公安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也可能成立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构成犯罪必须主观和客观相统一。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被认为是犯罪,主要是因为意外事件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这种损害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行为人定罪缺乏主观依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如果脱离主观将意外事件认定为犯罪,那就属于客观归罪,有悖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意外事件,关键在于张三是否存在过失,即张三对于被害人的出现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属于“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预见了但由于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笔者认为本案中首先可以排除后者,张三并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值得商榷。
在施工过程中,挖掘机操作时应由安全员引导或指挥,本案中,张三虽操作前绕圈检查过一遍,但在现场没有安全员引导和指挥的前提下,独自操作挖掘机。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判断基础、判断方法和判断基准综合认定。判断基础,即应将行为人的自身知识、智力、能力水平和行为本身具有的危险程度置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之下,综合判断能否预见。不同水平的人对同一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是不同的。判断方法,即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客观要求同行为人的认知水平结合在一起综合判断。判断基准,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所依据的标准。刑法理论上存在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主客观相结合说等,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
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接受过专业培训取得挖掘机驾驶证并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员,事发前后刚好遇上下雨,土堆后面便是雨棚,张三理应预见到下雨时可能会有人到土堆后的雨棚下避雨,在没有现场引导员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对土堆进行挖取操作,应当预见盲目操作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却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旦张三存在过失,无论是何种过失,本案便不可能以意外事件定性。从检索的案例来看,一般来说,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类案,很难定性为意外事件。
分析完罪与非罪的问题之后,便是何种罪的问题。类案中,常常会在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发生争议。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
从犯罪客体要件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其侵犯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表现为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通常此类案件法院会认定为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而非侵犯生产安全;从犯罪客观要件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生产和作业过程一般是规模化、协作化的生产作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此类案件中的行为人通常属于普通的提供劳务,并不是规模化的生产作业,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从犯罪主体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主要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属于普通的提供劳务人员,并非单位职工,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类案法院都会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的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情形,要综合各方面予以认定。
从量刑方面来说,类案中行为人是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对于量刑有很大的影响,如果行为人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即使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公司方面的赔偿)或同意赔偿到截至开庭前也未实际支付,法院一般会倾向认为行为人的认罪态度不好,一般会判处实刑。此外,是否经行为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是否认可检察院的控诉意见等,都会影响是否判处缓刑。对于具体的刑期,检察院会根据具体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出具量刑建议,法院也会对此予以考量。从检索的案例分析来看,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考虑到被害人死亡方式的恶性程度,如果是过失碾压致死的,一般量刑会更重,通常在二到三年之间;如果仅仅是撞击或掩埋致死,量刑相对会更轻。
张三后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基于张三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家属的谅解,再综合考虑自首情节、悔罪态度、死者死亡方式的恶性较轻、过失程度较轻等,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半的缓刑,最终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判处一年半的缓刑,这与笔者之前的分析一致,符合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