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化名)被一审法院认定:李先生与被害人交往时无固定收入,且已负债约六十万元,可见其个人经济状况已资不抵债。其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以结婚为由与被害人交往,期间,以各种虚假事由向被害人多次大额借款,所得款项大部分被用于赌博、偿还债务或个人消费。在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虚假事由向他人借新还旧,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足以认定其对涉案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认定诈骗数额为466万。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先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先生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66万元。
李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后被中院发回重审,重审阶段委托鲁子阳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本案办理过程中有着极大的障碍:一方面,当时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会见难度极大;另一方面,客户委托时,已经临近开庭,准备时间十分有限。在接受委托后,举全律所之力,抢会见号源,最终在开庭前见到了李先生。虽然时间有限,但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即使连续加班加点,也要把案件的准备工作做足,从卷宗中抽丝剥茧,挖掘到对李先生有利的所有细节。鲁子阳律师发现,原审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大部分是凭借会计审计流水,其中转账的原因并未一一核实、梳理。于是,鲁子阳律师重新审视案卷,精确到了证据中的每一句话,将涉及到的每一笔转账都从款项性质、依据、证据内容、证明目的等方面进行了逻辑梳理,制作成了详细的涉案金额明细表,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本案因其复杂性以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先后经历了4次开庭,鲁子阳律师依法出庭发表辩护意见。经过不断努力地争取,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关于数额部分的辩护意见,仅认定了85万元犯罪数额。
三、案件结果
再审判决李先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先生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5万元。后被告人李先生也未再上诉。相较于原审判决,本案判决为当事人减少了380万元的犯罪数额和退赔金额,减少了12万元的罚金以及争取到了法定刑范围内的最低刑期。